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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能否出质

2023-04-22 07:39:51发布

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能否出质

问:《物权法》(现已失效)的征求意见稿和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于以"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出质的规定,正式的《物权法》与《民法典》中则没有了相关规定,仅对应收账款作出规定,原因何在?另外,"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与"应收账款"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从法律法规制定的历史看,我国《担保法》(现已失效)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于设定质权,但是《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权利可以质押:......(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弹性条款。因此,后来国务院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部分应收账款(如公路、桥梁等的收费权)的质押都作出了准许性的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第九十七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在《物权法》(现已失效)征求意见过程中,《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也曾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不过,鉴于我国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对于可以质押的收费权种类尚需进行清理的实际状况,《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终没有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而只在第六项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而《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继承并发展了《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将第六项更改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属于债权性质,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实质上是用一般债权出质,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应当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应当可以出质。综上所述,根据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解释和说明,虽然《民法典》中未明确对"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作出规定,但是,"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作为一般债权符合《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六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的规定,且"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应当属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应当可以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