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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3-04-21 13:18:26发布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关联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关联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1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11、17条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文注解......●●

要确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就必须根据承包合同的生效时间判断。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生效必须以合同的成立为基础。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形成合意。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及民法典合同编都有规定,一般而言,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编还对书面形式合同的成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承包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当是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之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223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关联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24条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关联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7、10、29~47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条文注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内容包括: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土地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登记部门收到变更登记的申请及上述文件后,经调查、审核,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变更注册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条文注解........

关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调整承包地,本款规定是"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即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在一般情形下,不应当采取调整承包地的方法,而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第二、三产业等途径,用市场的办法解决。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是指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当然,在承包方发生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并不是必然发生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了机动地,或者有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只有在没有上述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需要指出的是,人地矛盾突出并不是调整承包地的事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的规定,稳定承包关系必须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

【关联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31条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联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关联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条文注解.......●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关于"三权分置"的文件精神,"三权"分别是指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土地流转中,从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赋予流转受让方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根据本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具体而言,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出租。出租就是承包方以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设立土地经营权,由受让方在合同期限内占有、使用承包地,并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租金。(2)入股。入股就是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方式,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等,并按照出资协议约定取得分红。承包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后,即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或者公司的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合作社成员或公司股东的权利,可以参与合作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其他成员、股东一道共担风险、共享收益。(3)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就是出租、入股之外的方式,比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7条中的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这也是一种设立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在当事人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物权时,一旦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关联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47条,《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条文注解.·.....●

土地经营权是受让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占有,利用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就是根据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在承包方设立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即成为土地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司。

根据物权编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

(4)改良土壤、建设附属设施的权利。(5)再流转的权利。(6)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7)其他权利。

【关联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46、47条

第三百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联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56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关联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49条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土地管理法》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