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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抗诉胡某雄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

2023-04-19 13:03:35发布

胡某雄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抗字第10号

案情简介: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十六化建公司)作为建设方,将工程发包给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建公司),中民建公司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个人胡某雄。

裁判观点:最高院审理认为,200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上述司法解释将"非法转包"等无效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规定为"可以"进行收缴,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否进行惩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适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本案中,实际施工人胡某雄组织几十名民工施工,最终完成了挖运工程,且验收合格,其理应获得施工的劳务费。如果将该105万元管理费予以收缴,则胡某雄仅得525万元劳务费,与其付出的劳动不相符。

而非法转包的中民建公司在收取胡某雄的105万元管理费被收缴后,仍然获得了十六化建公司(建设方)补偿中民建公司的100万元管理费,势必造成新的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二审判令中民建公司将实际施工前便已经收取的105万元管理费向胡某雄予以返还,而非予以收缴,充分考虑了司法解释本意和本案具体情况,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