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

2023-04-19 12:31:41发布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526号

案情简介: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中标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一期安置房 A 标段工程后,将其中的七栋楼经口头协议分包给李某光,但工程则由李某光的儿子李某实际施工。

裁判观点:因为李某与弘盛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双方对于口头协议如何约定工程款计价方法存在争议,弘盛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承包人的仲裁裁决书也不足以证明弘盛公司与李某光、李某就本案工程协商一致按照固定单价780元/平方米计算。

因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各自主张,无法查实双方对计价方法如何约定,且李某施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一、二审法院参照弘盛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且鉴定结论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程序合法,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定李某已施工工程造价为20,225,024.39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