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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法律顾问律师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山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3-04-19 06:08:16发布

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山江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再35号

裁判观点:黄某有是实际施工人,黄某有从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收取工程款。根据2018《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黄某有和河南山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江公司)应当对工程质量对金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场房已坍塌,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也失去鉴定条件,故已付工程价款1,526,759.3元可以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认定。金鼎公司对黄某有借用资质施工是明知的,对其所受损失应自担40%的责任。山江公司出借资质,黄某有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张某海,应承担6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