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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再审李某忠、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

2023-04-19 06:03:22发布

李某忠、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31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李某忠属于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其基于与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借用瑞华公司名义与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宝公司)签订《施工协议》参与案涉工程施工。

关于顺宝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违约金条款并非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案涉合同因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则违约金条款亦应认定无效。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无不当。

但是,根据200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是工程价款,并不包括违约金。二审法院未查明顺宝公司具体损失情况,简单参照案涉合同关于300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判决瑞华公司、李某忠连带赔偿顺宝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亦系适用法律错误,最高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