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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不明确的如何处理【常见法律法规】中国房地产律师

2023-04-12 07:47:33发布

执行依据不明确的如何处理【常见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3月22日修正)

第四百六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

11.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

(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3)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5)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7)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8)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9)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

对前款规定中财产数量较多的,可以在法律文书后另附清单。

15.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