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中国建筑律师谈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2022-05-17 18:18:44发布

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修改说明】

本条是本次修法新增的条文。本条明确了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要求在线诉讼适用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条件,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在线诉讼的法律地位,为在线诉讼的探索发展拓展了制度空间,有利于满足互联网时代下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推动民事诉讼制度在互联网时代转型升级。

【适用要点】

本条作为在线诉讼的总括性、效力性规定,被设置在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条文从立法上确认了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并行的诉讼模式,将之作为诉讼基本形态之一。具体而言,本条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1.在线诉讼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法条未对在线诉讼的适用主体、案件类型和程序环节作出限定,而采用了“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表述。这说明在线诉讼方式既适用于各类诉讼主体、各层级法院,也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和诉讼各程序环节;既可以全流程适用,也可以仅在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

2.在线诉讼效力具有等效性。本条明确了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并行不悖,可以相互替代和转换。已经依法在线完成的诉讼活动,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和约束力,不必在线下重复完成。如果诉讼主体同意在线诉讼,但又不履行诉讼义务,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例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或者擅自退出在线诉讼系统,视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或者缺席审理。

3.在线诉讼程序具有规范性。在线诉讼的本质仍然是诉讼活动,并非新创设的程序规范,而是线下诉讼活动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因此,在线诉讼活动的开展不能是任意、自由和无序的,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权利义务、诉讼流程、行为规范、证据规格、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所有在线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规范完成。例如,通过视听技术开展在线庭审,不能随意安排庭审流程和减损当事人权利,而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开展庭前准备、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等流程、环节,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相关程序环节可以简化合并外,在线诉讼必须依法、完整、规范地完成各项庭审活动,不得因诉讼平台、载体、环境和方式的改变而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范。

4.在线诉讼适用的具体条件。本条将“经当事人同意”作为开展在线诉讼的前提,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当事人同意”的含义。立法上并未要求在线诉讼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此,这里所述的“经当事人同意”的效力范围一般仅及于自身。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诉讼,不影响其他方当事人选择适用在线诉讼,案件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审理。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他当事人在线下参与诉讼的,按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提出具体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将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

第二,“当事人同意”的情形和法律效果。立法上对“当事人同意”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既包括明示同意,又包括默示同意,还有部分当事人同意后可能又提出反悔的情形。针对上述情况,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1)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另行征得其同意,相应诉讼环节可以直接在线进行;

(2)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在线进行;(3)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4)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5)当事人已同意对相应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但诉讼过程中又反悔的,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转为线下进行;(6)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申请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三,在线诉讼适用的其他条件。除“当事人同意”外,在线诉讼适用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性质、特点、证据类型、社会关注度、法院技术条件和当事人技术应用能力等诸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适用在线诉讼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适宜在哪些环节适用,灵活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案件审理公正高效、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