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北京中国建筑律师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查期限的扣除

2022-04-09 09:00:12发布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人审查期限。”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2条对扣路审查期限的规定采用了列举方式,并无“等外”规定。这可能不符合当前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査工作的需求,因为随着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制度的建立以及互联网咨询平台的试点推进,专家咨询期限不属于承办检察官可控制范围,也需要将专家咨询期间纳人扣除审查期限。因此从工作发展趋势看,有必要对扣除审查期限作出“等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