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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情形

2022-04-09 08:55:14发布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讳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员违法仃为的监督情形作出指ラ性规定。

监察法第34条第34条第1款上可以做以下区分:一是与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的监察不同,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因此检察监督的重点是审判人员违法履行审判职责行为或者与履行审判职责职务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如果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与履行审判职责无必然关系,如吸食毒品、酒驾醉驾等行为,检察机关不宜采取监督措施,但将问题线索可以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处理。二是审判人员职务违法与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能够证实审判人员存在违法履行审判职责或者与履行审判职责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审判人员涉嫌违法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但检察机关因民事调查核实手段有限、刚性不足,难以查清相关事实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移送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问题线索。三是实践中有的法院收到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后,存在未追究审判人员相应责任或者处理结果畸轻等情形,此时检察机关应当跟进监督或者向同级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