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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2022-03-27 06:51:57发布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709.立案和管辖…

条件·

71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712.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的赋予

713.执行证书

714.公证卷宗的调阅

715.不予执行

716.结案.


 


第四节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709.【立案和管辖】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方当事人可以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710.【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71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712.【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的赋予】

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规范第711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713.【执行证书】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

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人执行标的。

714.【公证卷宗的调阅】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715.【不予执行】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起对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五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处理。

716.【结案】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其他情形下,参照本规范第二十章第七节的其他相关规定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