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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仲裁裁决的执行

2022-03-27 06:49:39发布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700.立案和管辖

701.仲裁案卷的调阅

702.申请撤销仲栽裁决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703.不予执行

704.结案………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700.【立案和管辖】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应提交符合本规范第31条、第32条规定要求的材料。

701.【仲裁案卷的调阅】

根据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受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仲裁的案件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关的仲裁机构。

70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都分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703.【不予执行】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起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参照本规范第二十五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范第100条第八项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704.【结案】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其他情形下,参照本规范第二十章第七节的其他相关规定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