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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平原则】(民典总)中国建筑律师

2022-03-17 10:45:33发布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释解与适用】

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少民商事单行法都规定了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信托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原则。《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相差悬殊。公平原则的这种要求在合同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如《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公平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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