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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抗诉

2022-02-26 16:24:23发布

第六十二条【修改]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査核实有关情况

V 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

一)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二)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调查核实适用条件的规定。

【条文释义】

权的重要任务。

【司法适用】

1.在实践中,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首先,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当与公权力监督属性相适应,不应当超越监督职能,为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即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当与判断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行为是否符法律规定有关。例如,人民法院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査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已经可以认定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不需要行使调查核头仪对当事人申请收集的证据予以收集。其次,调査核实应当是通过阅卷、印现有材料难以认定或者其他确有必要进行调査核实的情形,才可以行便。后,调查核实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通用手段,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朔有必要调查核实的均可使用适当的调查核实措施。

2.为加强检法两院沟通协作,确保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审查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20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可以听取人民法院原承办人的意见。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210条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20条第3款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条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现场;

(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调查核实措施的规定。

【条文释义】

1否符合法律规定,一万面需要查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有关立另一方面需要依照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因此,ダ通过列举加兜底的万式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案件洗及专业问题,需要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在专业领域作出解答,辅助查明案件事实。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于待证事实中的专门性从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来看,“专家辅助人”主要功能有两个:一是专家辅助人是经当事人申请,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出庭提出意见,其角色偏重协助当事人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对对方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质等活动也是围绕着对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的意见展开的;二是专家辅助人是经法庭同意决定出庭的,是在法官面对因不具备专业知识而不能作出判断的事项时,就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事项提供中立的意见以弥补其能力的不足,达到有关事项正确判断的目的,其功能是法官的助手,根菇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评估、审计的,一般不再委托鉴定、根据检察机关民事强制措施建议权制度设计的本意,该项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建议方式。基于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检察机关应当采用《检察建议书》而非公文函件方式向同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第二,提出建议的衡量标准。《意见》规定检察机关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妨害民事诉讼的”可以提出建议。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提出证明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的相应证据,如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取证现场视频资料等,并在《检察建议书》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缺乏“正当理由”情形进行说明。第三,法院立案部门收到此类《检察建议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并移送民事审判部门审查。法院民事审判部门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并依法作出决定。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未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函告同级检察院并说明理由。第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此类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五)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实践中,有些案件在监督程序开始后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监权エ序不能继续进行或继绫进行没有意义,此时应当以终结审查的方式结東民诉讼监督程序。本条从民事诉讼监督是对公权力监督的根本属性出发,结入2.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一般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决定终结审查。但若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准许当事人撤回监督申请,不得终结1.因当事人达成和解所导致的检察机关终结审查情形与法院终结审查情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杰的情形下是否可以终结审查的问题,经研究认为可归人本条第4项,视为继承人放弃监督申请。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督促继承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表态,如果继承人最终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表态,检察机关可以视为其放弃2.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