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中国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再审抗诉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情形

2022-02-24 09:54:18发布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本次修订新增该条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书指出,该款的立法目的是检察建议比抗诉的适用范围更广,除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作用外,检察建议还可以用于帮助人民法院发现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相应失误。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而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针对的是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显然审判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审判人员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属于职务违法行为,根据监察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违法问题线索,都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那么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是否与颁布在后的监察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相抵触而没有了适用空间呢?对这一问题的疑惑也造成了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建议和移送问题线索两种监督方式如何适用产生困扰。

34条第1款上可以做以下区分:

二是审判人员职务违法与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能够证实审判人员存在违法履行审判职责或者与履行审判职责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审判人员涉嫌违法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但检察机关因民事调查核实手段有限、刚性不足,难以查清相关事实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移送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问题线索。三是实践中有的法院收到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后,存在未追究审判人员相应责任或者处理结果畸轻等情形,此时检察机关应当跟进监督或者向同级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