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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再审抗诉监督执行活动违法、错误的监督情形

2022-02-24 09:52:58发布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査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同时,根据检察实践,有的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等也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的情形,这也是检察监督的对象。因此本次修订将上述常见的三大类常见的执行违法情形作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并考虑到条文本身的周延性,还增加了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