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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国建筑律师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y 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2022-02-22 09:45:47发布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主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汪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本条是关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

关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原规则制定中考虑人民检察院系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担负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因此,对于存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审判、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以及需要跟进监貸情形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进行监督。原规则据此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类型通过类型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即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栒私舞弊,枉法裁判们为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三类案件。

1.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关于国家利益的具体概念、外延和构成,中外不同派系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但综观各种对国家利益的解释,都是针对国家的生存、发展和强大而阐述的,因此,国家利益是一切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且对国家具有好处的利益,是一种复杂的集合体,从不同分类上讲,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安全等利益,也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实物利益和过程利益、现实利益和潜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对国家利益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更不能随意确认。国家利益是一个利益的整体集合,是任何一名公民作为国家平等一员在概率上能够平等分享的公共利益,具有根本性和宏观性,不同于国家内部以公民个体为主体的个体利益,也不同于由国家内部各群体为主体的群体利益,甚至不同于以全体公民为主体的整体利益。在实践中,是否损害国家利益要严格掌握,如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国家利益与国有企业利益。国有企业是国家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及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目标的公益性,国有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有着相当复杂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是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其公益性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通过参与市场交易实现的,因此也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必须按照民商事法律、法规进行民商事活动。因此不能把国有企业利益简单等同于国家利益,要根据案件具体分析该利益对国家制度、体制以及国家生存发展的利益的影响,判断其是否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

2.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柱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是对国家司计制度和基本社会道德的侵害,因此该类案件当然应当监督。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对该类案件进行监督需要考量,以在公权力监督和私权保护上取得平銜经研究认为,应当对以下情况予以注意:首先,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但是经审查认为生效裁判、调解书和执行活动并无不当的,检察机关不应采取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方式,包括抗诉和冉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但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审判、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这是由检察机关公权力监督属性和监督对象决定的。其次,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但是当事人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愿启动再审程序,而该生效裁判、调解书或执行活动又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处分。但是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审判、执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最后,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不必须以最终党政务等处理结果为条件,只需要有证据证明审判、执行人员存在该类行为即可。

4.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地仏情形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必然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一方是否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不当行使审判权执行权行为都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依法进行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08条、第235条等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职权进行监督。因此,本条第1款第4项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确有错误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6.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在坚持原规则规定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

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1.很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虽然在表面上体现为具体当事人的利益,但侵害该具体当事人的利益的行为被确认合法,就会侵害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该具体当事人的利益应当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化,可以视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3.本规则适度拓宽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的范围,但并﹣是完全放开,更不应不加限制。既要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慎地使用“职权”;也要严格把握“确有必要”这一兜底条款造用标准,确保公权力个【关联规范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2条、第4条、第7条、第11条、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