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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21-12-18 12:29:36发布

一、追究虚假诉讼(包括被告提交的虚假质量鉴定报告及租金证据等)责任申请书,并在补充代理答辩意见中提出。

二、申请证人(原告照片的人、班组长)出庭作证申请书:

证明目的:

1、证明材料合格;

2、质量合格;

3、停工窝工损失。

附:拟出庭作证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要求被告提交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还包括工资发放证明、聘任合同及分工职务材料。要求被告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负责人xxx等人员出庭作证。

证明目的:

证明被告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负责人xxx,与原告的相关人员共同对工程材料及相关工序进行验收,并以签字或者共同合影为证。证明被告已经认可原告提供的装饰材料及装修施工的质量全部合格。不存在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

附:

1、被告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人员xxx签字确认争议材料合格的书证;

2、被告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人员xxx现场认定争议材料及施工质量合格的照片;

3、被告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人员xxx的照片及电话号码。

四、(1)要求给被告提供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出庭质证,证明该鉴定报告的效力问题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虚假诉讼问题。

(2)要求被告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对方出庭质证;要求被告提供租赁费的银行流水;要求对租赁合同的相关材料进行鉴定。

五、被告反诉提出的违约责任是不存在的。理由如下:

1、涉案工程是酒店工程,涉及公共利益,是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范围。由于没有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程序,因此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所以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

2、退一步讲,即使合同有效,也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因为纠纷的产生是因被告不按时支付工程款、不按时进行工序隐蔽验收、不按时履行其他协助义务而产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产生纠纷的责任完全在被告一方。

3、被告提出“返还垫资问题”与本案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理由如下:

(1)被告建设单位支付给农民工工资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不是额外的责任;

(2)被告利用施工合同垫资约定来规避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义务是无效的约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其中有多个条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保障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合同约定方式规避。根据《民法典》******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因此,返还垫资问题,既不是原告的法定和约定义务(因为被告还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也不是被告规避保障对农民工工资的理由;更不是本案产生纠纷的根源。

六、对鉴定报告初稿异议。



一、有解除委托协议更好,时间紧急可以后补;

二、曹敏委托协议的委托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再审、代为执行(律师不收钱)。

三、鉴定人出庭质证申请书,等到正式搞件做出后,再向法院提出。

四、虚假诉讼罪自诉申请书,基本可以,但暂时不提交。

五、申请证人出庭分成两大部分:

1、原告的出庭作证人员名单(每个人都是单独的申请书);

附:拟出庭作证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2、被告的出庭作证人员名单(每个人都是单独的申请书)。

附:(1)被告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人员xxx签字确认争议材料合格的书证;

(2)被告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人员xxx现场认定争议材料及施工质量合格的照片;

(3)被告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人员xxx的照片及电话号码。

六、目前在向法院提交的各种法律文书中暂不要出现曹敏诉讼代理人的字样(时间紧急,待开庭提交即可)。

七、目前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包括:

(1)撤销委托;

(2)曹敏委托;

(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4)申请现场勘验; 

(5)申请对方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书;

(6)对鉴定初稿异议书

(7)申请业主出庭作证申请书。

(8)申请对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鉴定

八、凡是向法院提交的所有材料都要盖有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