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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律师关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后,对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的规定

2021-12-07 08:53:59发布

中国建筑律师关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取得相应资质后,对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风和再起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一起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