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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谈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2021-09-24 07:53:44发布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对鉴定书提出异议的,不应直接启动鉴定人出庭的程序,而是应当了解异议的具体内容是否是针对鉴定书的内容,而不针对鉴定材料、鉴定程序或者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等非鉴定书本身内容的问题,应当进行法律审查,而建立人出庭,则主要解决鉴定意见所说的内容的科学性审查的问题。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审判人员应当提示将会发生鉴定人出庭费用。

此外,条件许可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同意,鉴定人以其他方式通过庭审视频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建议鉴定人以其他方式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