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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

2021-09-24 07:52:57发布

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9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今天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初定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明确,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11条,证人、鉴定、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卷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12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给付有关机关或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单位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遂申请鉴定单位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