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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举证证明责任

2021-08-25 17:43:01发布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工程价款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对质量问题的事实及成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须对已向总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的数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65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的限制。

第53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法律行为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第54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三)发挥重审的案件,******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挥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之日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