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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举证证明责任

2021-08-25 17:36:54发布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举证证明责任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

11.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4月5日

十二,能否调整总价包干合同的工程量、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调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确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

23,约定工程价款实际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出现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执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结算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期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就变更部分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的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