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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第二审上诉程序当事人诉讼地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3 11:07:10发布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第二审上诉程序当事人诉讼地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为上诉人。在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情况下,由于上诉请求极可能针对一审裁判的全部判刑提出,也可能针对所涉部分权利义务关系提出,因此,各方当事人并不一定户为被上诉人,而是可能存在复杂的对应关系,但由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人,为了诉讼便利和文书简洁,故作出本条规定的,此外,由于人民法院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并无上诉的权利,如果其他当事人都提起上诉,则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外的当事人也应当,列位上诉人。再紧部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由于不便于统一规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故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要求更加细致。尤其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就存在复杂清醒,实践中经常发生上述列明,的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准确的情况,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关涉权利义务的正确分担,对于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规范依据和纠正当事人错列诉讼地位的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在医治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第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就上述利益或者上诉权利作出原则规定,因此不应一句本条剥夺,上诉人的诉讼地位,即使存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上诉人不适合的情形,应裁定驳回其上诉,而不能直接,剥夺机上述人的地位,第二,在确定上述人数中地位时,要以是否,为上述请求提出的权利义务分担异议的对象为判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