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21-08-21 13:39:10发布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与己不利的事实的使用前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是未对该事实的承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是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是为自任,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玉玉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自认是在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