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工程律师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保全的解除
2021-08-18 11:04:27发布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保全的解除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建筑工程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议,执行通知书。
第105条,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