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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合同条款的解释,吉林省高级法院再审长春中院二审上诉

2021-08-14 10:54:08发布

        【案例】合同条款的解释,吉林省高级法院再审长春中院二审上诉,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个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于解释。

        【案例】合同条款的解释,吉林省高级法院再审长春中院二审上诉。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个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于解释。
        【案例】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吉林省高级法院再审长春中院二审上诉。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吉林省高级法院再审长春中院二审上诉。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案例】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吉林省高级法院再审长春中院二审上诉。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案例】合同订立的形式,吉林省高级法院再审长春中院二审上诉。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数据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