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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申请再审

2021-07-24 09:55:41发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是三种情形是再审事由,只有在民民诉讼法第200条的13种情形,能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才能审查再审,否则不予审查。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证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数据,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陆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其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当事人没有回避的,把五分钟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1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