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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申请再审四川广安中级法院

2021-07-24 09:51:48发布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错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5条,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4条和第199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民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5条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1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376条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包括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第379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第380条使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第381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