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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最高法院再审申诉当事人变更追加的法定原则

2021-07-07 06:30:39发布

        【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当事人变更追加的法定原则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追加当事人。

        作为申请执行的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者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申请执行的公民,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分隔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宗旨,应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一分立协议约定承受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或者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亲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最佳,其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