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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北京建筑律师最高法院再审申诉京房地产律师公路桥梁工程纠纷起诉一审反诉上诉二审再审抗诉申诉电

2021-07-06 17:36:10发布

人民法院在对鉴定材料接收、组织交换和质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做到全面接收材料。除非能够明确辨别出和鉴定无关,否则不应以和鉴定内容无关为由拒绝鉴定材料。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后,要向鉴定机构全面提交鉴定材料,以便鉴定机构可以对材料与鉴定事项的相关性、材料的价值大小进一步鉴别和判断。

(2)所有的鉴定材料均应经过交换和质证程序。因鉴定材料可能影响鉴定结果,故所有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在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没有经过交换和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材料递交给鉴定机构。

(3)所有材料均需经过质证,不等于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均需经过对方当事人确认。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另一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最终确定是否可以作为鉴定材料使用。

4.鉴定材料的质证程序应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

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鉴定的技术性强、复杂性大,有些项目法官可能无法单独完成证据的质证,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能要请鉴定机构派人参加质证程序。一般来说,对于基础性证据,比如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等,应应由人民法院直接组织进行质证;对于专业性技术资料,比如施工图纸、签证单、预算书等,可要请鉴定机构派人参加,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的有无、证明你的大小发表质证意见。实践中,常用的做法未确定,鉴定机构后,召开有法官、鉴定人、当事人共同参加的鉴定准备会,其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鉴定人提出需要双方提供的鉴定资料并向法官建议提交的时限,由法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确定;其次,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法官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作为鉴定资料提交;再次,法官就鉴定范围、鉴定标准和方法听取各方当事人和鉴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最后,法官要求鉴定人员指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步骤,听取各方当事人和鉴定人员意见后做出决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约定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的案件,能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审核,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以政府审核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方当事人又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不予准许。但是如果审核审计长期没有结果致使工程无法计算,或者审核审计结果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当事人可否申请造价鉴定?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在审核审计长期没有结果的情形下,应当区分情况,如果常明政府部门确实无法进行审核审计的,应当允许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在审核审计结果与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下,比如审计结果存在漏项的,或者采用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计价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