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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工程律师建设监理合同纠纷起诉一审反诉上诉二审再审抗诉申诉

2021-07-06 17:34:13发布

建设工程鉴定时间长、成本高,故除非不鉴定不能查明相关事实,否则不能轻易启动鉴定。不鉴定可以查明事实的,不应进行鉴定;对部分事实进行鉴定即可查明事实的,不应对全部事实进行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应结合“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无意义”进行审查。

实践中,关于是否启动鉴定,讨论比较多的主要在工程造价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判标准

对于工程款纠纷案件,工程款数额的高低与工程造价直接相关,而工程造价能否确定,关键看当时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一般认为,下列情形无需进行造价鉴定:

1.由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且双方代表已经签字确认。比如,在工程竣工的情形下,承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后,法国人对工程结算数与认可,或者发包人进行了核算后,承包人予以认可,或者发包人进行了核减后,承包人予以认可,或者发包人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对于审核文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认可的。

2.合同约定逾期不完成结算审核,视为认可结算结果,或者约定逾期不兑审核意见提出异议,市委认可审核意见的,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

3.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审计结论已经出具,且审计结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4.当事人约定了,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1)若约定的为固定总价,现工程已经竣工,应依约确定工程价款。但如果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变更或索赔,而这些变更后,索赔没有,包括在施工合同约定的事项范围内的,如果双方对此有争议,应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2)约定的为固定单价,现工程已经竣工,且工程量(工作面积)可以确定,应依约固定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得出工程价款。

(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评判标准

工程质量鉴定与案件审理结果直接相关,实践中,得是否遵循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
如果发包人提出异议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减少工程价款,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一般不应准许。目的在于,工程竣工验收通常都是由发包人组织建设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说明,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合格是认可的,故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有权诉请工程价款。承包人在诉讼中提供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2.工程遂未竣工,但已由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质量合格的评价文件的。

质量合格与否,审核权在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如果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已经出具了质量合格的评定文件,乙方用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应不予准许。应注意的是,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分为施工现场质量条件平定、地基基础工程质量评定、结构工程质量评定、结构工程观感质量、屋面工程质量评定、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安装工程质量评价等几个部分,当事人提交了质量评定文件后,应当审查该文件对应的工程范围。比如,对于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合格,不代表结构工程质量一定是合格的,故不予准许鉴定应仅是就质量评价文件对应的工程范围而言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或者要求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发现存在一些质量缺陷,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招承包人拒绝的,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并申请鉴定,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根据《建筑法》第60条和62条规定,承包人对工程负有质量保修义务,故在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需要审查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修复?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并不必然表明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者承包人无需承担保修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