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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起诉一审反诉上诉二审再审抗诉申诉;

2021-07-06 17:32:20发布

鉴定意见经质证后,面临是否被人民法院采纳的问题。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决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第二款规,“不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审核,一方面是审核鉴定意见的来源和形式,即鉴定意见的行程是否合法。比如,存在(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等情形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另一方面,对于鉴定内容,比如,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三)鉴定人根据未经质证的材料做出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前文所述,鉴定意见应具有科学性,人民法院在审核时,应对此作出审查。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科学性、主要依据鉴定原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分类是否正确,用于鉴定的资料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鉴定中采用的特征数量是否充分、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等等。其中,鉴定材料是供鉴定人进行分析判断,并据此作出鉴定意见的物质条件,是进行直接认识、分析、判断的对象。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客观?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及证明力大小。比如,在工程造价鉴定中,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按实结算,则当事人是否提交工程变更的材料,现场签证材料以及提交多少?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数额。为了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客观,本解释第33条特别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对有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质证后再交给鉴定件。从程序上规范鉴定材料的提交,是为了让各方当事人了解鉴定意见具已作出的资料,防止因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全面,导致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科学的现象。

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鉴定意见提交程序不规范情形,如果鉴定人讲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并作出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对鉴定意见应否采纳?由于鉴定活动,蜥蜴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结论性意见的过程,鉴定周期往往较长,为了避免重复鉴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当出现鉴定人直接将当事人有争议的微惊之症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情形,人民法院首先应采取程序上的补救措,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听取当事人的质证意。经质证程序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该部分材料真实合法,能够作为鉴定资料,咋不影响对鉴定意见的采;如果认为该部分材料真实性存疑,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不能作为鉴定意见的,则对根据该材料做出的相应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本条之所以规定是在鉴定人将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依据且已经作出鉴定意见的情形下,采取的程序补救措施,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对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如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无疑,则意味着当事人对该鉴定材料已经发表了“无异议”的意见,如果人民法院再对当事人无异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没有实际意义;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则应按照本条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根据质证情况,作出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