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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二审法院审查范围 电话15801061959

2021-06-27 10:47:12发布

二审法院审查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你的除外。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第一,二审审理范围应限于在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内,在一审没有提出诉讼请求或者虽提出但一审未予审理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规定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对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1)上述请求涉及的有关事实,即针对上述提出的原判决、裁定中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部分,以上其主张的民事权利有无事实根据进行审查,如果上述请求涉及到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即应当全面审查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全部事实是否查明,证据是否充分。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的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核实。(2)对当事人提出上诉,请求设计的一审判决、裁定的内容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如果上述请求设计一审判决、裁定的所有内容,则对一审判决、裁定所使用的法律事项都要进行审查。
       按照本条的规定,二审的审查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不一般性的做全面审查,这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全面审查原则有很大差别。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原规定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述范围的限制。这里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如何确定二审的审理范围。简单地说,就是二审法院应当对哪些事情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其核心的问题是第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以外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这个问题涉及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和保障法律贯彻执行两个方面。
       一方面,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事项,表明当事人对其没有争议,或者原来虽有争议,但当事人对一审所做裁判不再争议。既无争议,当事人也就没有纠纷,法院也就没有必要审理。当事人对其没有争议,表明当事人接受一审的裁判结果,所以有些事项对其不利,或者损害其利,但当事人放弃其权利,或者说当事人处分了其权力,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也就没有必要对这部分事项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
如果一审案件由当事人违法或者法官违法的问题,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判断以确定审查的范围。法律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要看当事人处分的是不是他可以处分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或者一审的裁判行为,即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又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是受损害的当事人在上诉请求中不主张权利,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纠正。比如我国合同法第52条中规定了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此类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对有些事情在上述情境中虽未涉及,二审人民法院也不能以“不告不理”为由不予审查。因为这些上诉请求未涉及事项虽然有些可以认定是当事人放弃权利,但是这些事项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当时无法处分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同时,也要防止另一种倾向。这就是在实践中存在的,有的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不管诉讼请求中是否涉及都要进行全面审查的情况。法律规定第二审程序的“不告不理”原则,就应当得到正确执行。我们传统上坚持“有错必纠”,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过去一直实行全面审理的原则,因此倾向于进行全面审查是有原因的。但是,将本条规定的审查原则绝对化是错误的,不管上述请求是否涉及都进行全面审查同样也是错误的。我们既要纠正那些法律严格禁止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权。这就要求我们准确地掌握法律规定的原则精神,严格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