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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以及可以参照核定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

2021-05-27 07:28:46发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以及可以参照核定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叫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以及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规定。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应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说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无过错的一方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地狱过失责任,基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法律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合同无效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一,有损害事实存在,或者有损害发生,按照通俗,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是信赖利益损失,即对方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一般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等,二,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这是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承担赔偿责任的实质构成要件,只有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三,过错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因质量工期延误,停工窝工导致的损失如何赔偿问题?本条结合建筑业的特点,明确了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标准及其举证责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主体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供证据的义务,并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的风险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采取随主任,随举证的诉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就举证责任的后果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如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工程预期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承包人主张赔偿,则发包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承包人如要减免赔偿责任的责,承包人应当对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理如果承包人就停工,窝工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发包人主张赔偿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发包人抗辩要求减免或者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提出主张索赔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内容

1,损失应限于实际损失

通说认为,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一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无效合同赔偿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主这主要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因此赔偿的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并且,可得利益损失较难确定,只能由法官自由心证行使自由裁量权,如一概纳入损失赔偿范围,容易导致利益失衡。

2,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

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合理划分过错责任。信赖利益损失也实用过失相抵规则。一般情况,如果一方出于故意,另一方出于过失,则故意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应高于过失一方;如果一方的过错系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也应高于另一方。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订立合同,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实践中,合同当事人的过错,一般根据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予以认定。如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揽建设工程订立的无效合同,过错一方,主要是承包人,发包人出于过时,如对自己疏于审查,对工程没有及时跟进监督,也存在一定过错;又如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未招标订立的无效合同,过错一方,主要是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次要责任;再如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若承包人确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等。

3,损失与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民事主体只能为自己实施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不成立的,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言,对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既损失易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前提下,再确定责任人的大小时,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实践中,确定损失与无效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包括无效合同的订立,也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诚信原则的违反。计应根据各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来分清各自责任大小,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