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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未到期债权行使,债权人在维权的规定

2021-05-08 07:22:30发布

对未到期债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民法典第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一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诉讼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权人的相对人请求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本条是对未到期债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必须有必要的条件,g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或者一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时效期间届满,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符合这样的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具体方法是,以以债务人的名义代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这是典型的代位权行使方法,二相对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将该债权纳入破产财产清偿范围,期待在破产清算中实现债权,三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例如符合条件的可以请求查封冻结财产等,后两种方法超出了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其目的仍然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债权,是针对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对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重要意义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