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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审计纠纷二审上诉申诉再审

2020-01-09 08:16:16发布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判标准

对于工程款纠纷案件,工程款数额的高低与工程造价直接相关,而工程造价能否确定,关键看当时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一般认为,下列情形无需进行造价鉴定:

1.由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且双方代表已经签字确认。比如,在工程竣工的情形下,承包人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后,法国人对工程结算数与认可,或者发包人进行了核算后,承包人予以认可,或者发包人进行了核减后,承包人予以认可,或者发包人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对于审核文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认可的。

2.合同约定逾期不完成结算审核,视为认可结算结果,或者约定逾期不兑审核意见提出异议,市委认可审核意见的,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

3.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审计结论已经出具,且审计结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

4.当事人约定了,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1)若约定的为固定总价,现工程已经竣工,应依约确定工程价款。但如果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变更或索赔,而这些变更后,索赔没有,包括在施工合同约定的事项范围内的,如果双方对此有争议,应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2)约定的为固定单价,现工程已经竣工,且工程量(工作面积)可以确定,应依约固定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得出工程价款。

(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评判标准

工程质量鉴定与案件审理结果直接相关,实践中,得是否遵循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
如果发包人提出异议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减少工程价款,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一般不应准许。目的在于,工程竣工验收通常都是由发包人组织建设工程各质量责任主体,通过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说明,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合格是认可的,故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有权诉请工程价款。承包人在诉讼中提供了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

2.工程遂未竣工,但已由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质量合格的评价文件的。

质量合格与否,审核权在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如果建筑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已经出具了质量合格的评定文件,乙方用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应不予准许。应注意的是,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分为施工现场质量条件平定、地基基础工程质量评定、结构工程质量评定、结构工程观感质量、屋面工程质量评定、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安装工程质量评价等几个部分,当事人提交了质量评定文件后,应当审查该文件对应的工程范围。比如,对于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合格,不代表结构工程质量一定是合格的,故不予准许鉴定应仅是就质量评价文件对应的工程范围而言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或者要求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发现存在一些质量缺陷,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招承包人拒绝的,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并申请鉴定,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根据《建筑法》第60条和62条规定,承包人对工程负有质量保修义务,故在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需要审查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修复?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并不必然表明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者承包人无需承担保修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进行司法鉴定。

二、人民法院准许鉴定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范围、鉴定依据、鉴定期限等事项

在诉讼中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还是人民法院以职权启动的,委托人均为人民法院。依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4.1.2条约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司法机关的名称、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内容。通常理解,委托鉴定的事项包括鉴定范围、鉴定依据、鉴定期限等。

(一)人民法院应确定委托鉴定的范围

鉴定范围,是指具体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比如,是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还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对于工程造价鉴定,是全面鉴定还是部分鉴定?如果是部分鉴定,应对哪一部分进行鉴定等。本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有争议的事实”因为鉴定范围。队友争议的事实如何确定?属于司法审判权的内容,应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确定鉴定范围后,应当在鉴定委托书中列明。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委托书中列明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不可擅自扩大和缩小鉴定范围。鉴定机构对鉴定范围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

人民法院确定鉴定范围,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的申请与待证事项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比如,某未完工工程,燕,发包人不按时支付进度款导致停工,承包人诉请工程款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人民法院据此出具《鉴定委托书》,要求鉴定机构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诉讼中,承包人不能要求尽量机构在鉴定工程造价的同时,对停工损失一并鉴定,因为该事项与其诉请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