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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再审与抗诉最高检察院法院

2020-01-06 19:18:54发布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被上诉人、重审原告、重审上诉人):xxx,男,19xx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罗庄子镇洪水庄村221号。

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重审被告、重审被上诉人):xx国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xx国能新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C区401号。法人表:xxx。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xx国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提出上诉。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x01民终5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5)民初字第765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x0119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申请书人不服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xx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20年3月5日做出的(2019)x01民终5619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对(2019)x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进行维持;

2、依法对(2019)x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进行改判,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购房款利息(354.058元)及违约金(199.158.72元)的请求。;

3、依法对(2019)x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进行维持;

4、依法对(2019)x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第五项进行维持;

5、依法对(2019)x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第六项进行改判;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损失(108.000元)、房屋缺陷造成房屋价值损失(149.200元)、交通费和印刷费(6.586元)、装修成本损失(38.400元)、无下沉小院及前院面积差导致购房款差价(100.000元)的请求;

6、一、二、再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20年3月5日做出的(2019)x01民终5619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

1、根据《xx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领取准许使用权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经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申领《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前,就必须先取得《经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没有《经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就是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根据《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和建筑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被申请人在重审二审中才《xx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证据(已被二审法院不予认定)被申请人理应在2013年10月31日前提供,为什么在经历了四、五个程序,在七年以后重审后的二审中提供,说明被申请人至今仍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违约还在延续。

2、鉴定报告认定结构裂缝会对耐久性产生不利影响(详见判决书第七页上数第11行),说明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应当收房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019)津01民x56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认定被申请人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时间段,支付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是错误的,该项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竣工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xx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被申请人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将合格工程、竣工验收证明、《xx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xx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一同交于申请人,实际的情况是到现在被申请人也没有给申请人提交进行了提交,没有按照《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至今没有交付的违约责任,因此将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截止到2014年8月29日止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所以二审法院没有全部支持申请人主张的购房款利息(354.058元)及违约金(199.158.72元)的请求是错误的,该项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缺乏证据证明的;

3、(2019)x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第六项没有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损失(108.000元)、房屋缺陷造成房屋价值损失(149.200元)、交通费和印刷费(6.586元)、装修成本损失(38.400元)、无下沉小院及前院面积差导致购房款差价(100.000元)的请求,该项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支付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说明认定了被申请人的延期违约的交房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应当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损失(108.000元)的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工程质量鉴定费及维修费的请求,说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二审法院应当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房屋缺陷造成房屋价值损失(149.200元),并且该部分也有评估报告。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xxx市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再审申请书副本3份

申请人:xxx;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