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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北京建设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损失与索赔

2020-01-06 18:56:24发布

一、程序性瑕疵的签证的效力

签证与索赔息息相关,涉及发承包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事宜,为了确保签证准确,发承包人一般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签证主体、时间等程序事项进行约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签证及索赔的审批主体是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工程设计变更导致价款调整的情况下,需要承包人在设计变更后14天内提出签证,发包人在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审意见。江苏省《关于工程量清单计算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发承包人未明确约定工程变更签证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签证单上需有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则为一般事件、停工索赔、不可抗力索赔等签证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签证提出及答复时间。

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外部因素影响很大加之工程施工管理粗放,操作不规范,致使签证往往存在程序性的瑕疵。司法实践中,签证首先是被作为证明文件对待的,用于证明其记载的事实与责任分配内容是否成立,程序性瑕疵的签证,自身效力往往不是争议焦点。

二、逾期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七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已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七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实践中,发包人一般都不愿意给承包人签证,承包人多利用合同签证条款中“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采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承包人只要能够证明向发包人发出签证通知或提供资料即可利用“逾期视为认可”原则。所以承包人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签证单,并在法律意义上完成送达即可。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予承包人书面意见,发包人将承担起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工程量变化超过约定或规定范围的,可导致计算标准变化

原则上,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包死价的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价款结算。但是因承包人在建筑市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果需要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超出其合理的承受范围,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工程量偏差”章节即明确规定:

“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承发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量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