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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再审徐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6-09 05:56:08发布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3)民申字第100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基本案情】

一审查明事实,远大公司开发丰县五一商场区块改造项目时代商城,通过招投标,将其中的1#楼和2#楼发包给江苏中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公司)承建。双方(远大公司为甲方、中嘉公司为乙方)于2006年9月21日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该合同对工期的约定为:开工2006年9月21日,竣工2007年6月1日;对承包方式及造价内容的约定为:此工程为包工包料,包括土建、水电、消防、门窗及图纸上设计的所有内容,经甲乙双方商定实行一次性包死价的方式,由乙方承建。乙方自愿以每平方米583元承包此工程,施工中不论出现建筑材料、物价上涨或下浮,此承包价不作调整,最终按乙方所承建楼房的实际面积测量计算;乙方必须保证所承建的工程为优良工程,达不到优良工程,乙方应按质整改,并承担一切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后果及损失,还应承担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

合同签订后,被告中嘉公司即组织施工,由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良担任项目经理,王某某负责施工,于2006年9月21日进场,2008年5月结束。除1#楼的6间门面房(一二层连体)外,中嘉公司已将其承建的其余工程交付。但由于双方因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争议,中嘉公司以远大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不向远大公司交付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双方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中嘉公司持加盖远大公司公章及有远大公司经理李某孝签字的丰县五一商场区块改造1#、2#楼(内容为原告要求甩项,单价仍按583元每平方米计算)、时代商城1#、2#楼补充协议说明(内容约定了固定单价之外据实调差的内容),要求远大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价款之外加付工程款。远大公司认为这两份书证虚假,主张中嘉公司伪造其印章及签字,并向公安部门报案,但公安部门对此未有处理结果。远大公司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案件争点】

发包人对借用资质的事实明知的,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要旨】

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虽然本案远大公司开发的时代商场项目经过招投标,1#、2#楼的中标单位为中嘉公司,3#楼中标单位为鸿安公司。但在招标前,远大公司就与王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书并实际履行。根据中嘉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远大公司对王某某没有施工资质,系借用中嘉公司和鸿安公司资质承接工程是明知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王某某借用他人名义与远大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王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法有权向远大公司主张结算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