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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取得是否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前提。

2023-06-01 05:58:50发布

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延安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广电影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最高法民申108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水森寅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森寅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建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延安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安电影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延安广电影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延安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公司)【基本案情】

水森寅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江建集团享有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错误。江建集团中途退场,根本没有竣工,也未验收合格,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未验收合格前,江建集团暂无权向水森寅公司主张工程价款,更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优先受偿权批复》(法释〔2002〕16号)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江建集团提前退场未能完成工程,且该工程目前尚未实际竣工验收,故本案江建集团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原审法院以江建集团于2013年6月24日退场日期作为优先权起算节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江建集团提交书面意见称,水森寅公司再审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案件争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取得是否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前提。

【裁判要旨】

依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取得并非以工程竣工验收为前提。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日,而非该优先权取得的起始日。该优先权的取得并行使不以工程竣工为前提条件。经审查,江建集团实际开工日期为2012年6月3日,已迟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即2011年10月18日。江建集团于2013年6月24日退场,双方未竣工验收,江建集团所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期限此时尚未开始计算,故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江建集团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其行使未超过规定期限,与法并无违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