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是否应当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

2023-06-01 05:54:01发布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最高法民申35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淮安分行)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多米诺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米诺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0日,东方公司、多米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多米诺公司承建东方公司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多米诺产品生产项目(一期)工程。合同签订后,东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建设。2013年7月11日,东方公司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东方公司提供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的函一份,内容为"多米诺公司:我公司承包施工的多米诺产品生产项目土建、安装、附属等工程已依约施工,贵司尚需支付我公司巨额工程价款,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致函贵司,要求贵司将我公司施工范围内工程(项目)折价或变卖(拍卖),并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贵司尚需支付我公司的全部工程价款(包括损失等)。特此函告。东方公司2013年11月26日"。该函尾部东方公司落款处盖有东方公司公章,旁边有手写体"已收到同意(法定代表人)蔡某某2013.11.27",并加盖多米诺公司公章。

东方公司还提供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28日的确认书一份,内容为"经东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就相关事宜确认如下:东方公司曾于2013年11月26日致函我公司,要求行使工程款优先权;我公司认为,东方公司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具体等工程决算完成后协商处理。特此确认!多米诺公司二 O 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该确认书尾部多米诺公司落款处盖有多米诺公司公章,旁边还有手写体:"同意确认!(法定代表人)蔡某某2014.9.28。"

东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多米诺公司立即向东方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东方公司对多米诺公司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争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是否应当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裁判要旨】

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由于工程款优先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如果承包人长期不行使该权利则会使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权利能否实现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司法解释规定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因此当事人如通过协议折价的方式行使优先权,应在6个月内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并将工程折价确定优先受偿份额,以使其他债权或抵押权的实现得以继续。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3年7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东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已超出6个月的主张时限。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东方公司提出其程有优先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断东方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合同法》第286条和《优先受偿权批复》的规定,即东方公司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从债权未受清偿时起算。而2002年《优先受偿权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在《优先受偿权批复》出台后,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都是从实际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6条肯定了垫资的效力,至此,在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工程款债权可能尚未届期,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起算?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的规定,从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回归《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应当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理由是: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是工程款债权到期,如果工程款债权尚未到期,此时债权无从主张,优先受偿权更无从谈起。其次,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看,其具有担保物权性质,根据担保物权的附从性特点,其成立虽可与债权同步,但其行使应在债权未获满足之时。最后,从法体系而言,《优先受偿权批复》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从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算,其前提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对于债权未届清偿期的,仍应回归《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故两者并不存在矛盾。

具体到本案,按照东方公司与多米诺公司施工合同第26.2条的约定,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后付至合同造价的85%。本案合同价款为44,442,000元,故多米诺公司应于工程竣工日2013年7月11日付至37,775,700元。截至2014年1月30日,多米诺公司已经支付了3925万元,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进度款。

对于2013年11月26日函的认定,根据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该函系事后形成的。而且,该函上表述多米诺公司欠付东方公司巨额工程价款不符合合同约定,对该函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目前东方公司没有充分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故法院对该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定。由于在该函发送之时双方到期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剩余的工程款尚未到清偿期,故该函是否发送对于主张剩余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无影响。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的95%到决算后才支付,3%的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1年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2%的工程款在验收合格后满2年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本案工程决算于2014年12月5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10日为2014年7月21日,2年后10日为2015年7月21日,东方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起诉要求多米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东方公司对剩余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可以认为,东方公司与多米诺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2条约定,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后工程价款应付至合同造价的85%,剩余工程款的95%到决算后支付。本案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13年7月11日,截至2014年1月30日多米诺公司已经支付合同约定的4444.2万元总价款中的3925万元,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进度款。工程决算于2014年12月5日完成,多米诺公司、东方公司共同确定工程总价款为5098.937668万元。东方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起诉要求多米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从本案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涉案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满6个月的期限(2014年1月11日)届满前,由于合同双方未完成工程决算,对工程总价款及需要支付的余款数额均未确定,东方公司客观上尚不便向多米诺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和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审认为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并依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认定东方公司行使建设工程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期限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