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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抗诉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 -﹣协和公司与汉华

2023-04-29 10:50:23发布

【案例】北京建筑抗诉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 -﹣协和公司与汉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当支付期限届满时,承包人才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①承包人与发包人虽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但又通过协商延迟付款期限的,应自最后约定的付款时间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承包人须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方式予以主张。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未缴纳诉讼费,其后重新提交起诉状进行立案的,后提交的起诉状是对之前起诉状的变更,承包人通过起诉主张权利的效力处于延续状态,承包人提起诉讼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应以第一次提交起诉状的时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