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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是鉴定类证据的书面表现形式,所以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的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对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专业门类的增多,案件事实越来越多的涉及复杂的科学知,需要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别判断和推论。这时的鉴定意见,这种特殊的证据在现代诉讼中越来越发挥其重要的作用,作为法定证据之一,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发挥着补充法官认识不足,证明案件事实,进而保证诉讼之顺利进行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鉴定意见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按才顶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一原审人民
吉林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省级指导组公布举报方式文章来源:平安吉林 时间:2021年03月18日目前,10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省级指导组已深入各市(州)及省属监狱、戒毒所开展驻点指导工作,现将各省级指导组值班电话和邮政信箱公布如下:长春市(第一指导组)值班电话:0431-88776966、0431-81963068;邮政信箱:吉林省长春市A042号信箱。吉林市(第二指导组)值班电话:0432-62167801;邮政信箱:吉林省吉林市A137号信箱。四平市(第三指导组)值班电话:0434-32
北京建筑律师介绍如何申请再审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加审判监督程序的诉讼制度。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为终结,所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再享有上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法定程序或实体错误情形时,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依法与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使用法律论文问题解释一,第五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条是关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依法与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规定。 一,条纹的由来 本条关于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2004年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2月1日施行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
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被上诉人、重审原告、重审上诉人):xxx,男,19xx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罗庄子镇洪水庄村221号。诉讼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重审被告、重审被上诉人):xx国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xx国能新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C区401号。法人表:xxx。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
民诉法(节选)再审198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19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
建设工程案件申诉再审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