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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发布时间:2022-02-21 19:57:57字号:小大打印本页为便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申诉信访权利,全力构建申诉信访受理办理透明规范、回复回访快速友好、问题解决及时高效的网上申诉信访工作新局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上线了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是顺应新时代发展,畅通人民群众申诉信访渠道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形成人民法院“信访网上办、结果网上复、事项网上督、形势网上判”的全流程网上申诉信访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22-02-24 08:37:11字号:小大打印本页记者2月23日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由吉林高院与吉林司法厅联合研发的信息共享平台自2021年6月21日运行以来,吉林高院充分运用该平台数据查询、信息比对、线索移送等功能,定期开展信息抽查,梳理问题线索,为法官队伍智能数据排查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据悉,利用该平台,吉林高院为全省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设共享平台账号,运用大数据分析,强化智能化数据排查,及时掌握各级法院在职干警及配偶、父母、子女从事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办案部门门按照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本条是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检察案件案卷村料移送进行审核的规定。¥麥卷材料是民事讼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案卷材料的质量在很度上影响看民事诉讼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村宰件办结后需要梯达的系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
员出席法庭。以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规定。【条文释义】当着制式检察服。修订中,有意见认为,应完善人民监督员参与法庭再审旁听工作。经研究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我国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应当接受群众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为司法民主提供了新的实现形式,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问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问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本条是关于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范围的规定。民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由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本条是关于对生效判决、裁定监督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欠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修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査核实有关情况V 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一)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二)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调查核实适用条件的规定。【条文释义】权的重要任务。【司法适用】1.在实践中,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首先,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当与公权力监督属性相适应,不应当超越监督职能,为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即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当与判断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行为是否符法律规定有关。例如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人民检察院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人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有关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决策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要求,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2013年11月18日开始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各地建议修订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修订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冯小光颜良伟作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领域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司法解释,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基本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本次修订新增该条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书指出,该款的立法目的是检察建议比抗诉的适用范围更广,除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作用外,检察建议还可以用于帮助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査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同时,根据检察实践,有的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等也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的情形,这也是检察监督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6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
【条文主旨】料以及其他当事人书面意见的规定。为提高案件在部门间的流转效率,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因此,本条规定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同时,为了使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对案件进行监控管理,规定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其他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的,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便于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充分听取双方当
【条文主旨】【条文释义】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检察机关反映冤情、民意或检察机关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等案件,该类案件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案件不同,不属于法定的法律监督程序,但其中所反映的情况也需要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因此,本规则特别设定了相应的条文予以明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2条、第5条、第21条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的:(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主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汪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本条是关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关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原规则制定中考虑人民检察院系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担负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因此,对于存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审判、执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