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工程纠纷起诉律师,沈阳建筑工程纠纷虚假诉讼律师,沈阳房地产纠纷起诉律师,沈阳房地产纠纷虚假诉讼律师,沈阳建筑工程纠纷官司律师,大连房地产纠纷官司律师,鞍山建筑工程房地产官司虚假诉讼律师本溪建筑工程纠纷起诉律师,中国建筑工程纠纷违约金反诉律师,北京房地产纠纷起诉律师,中国房地产纠纷虚假诉讼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工期纠纷反诉律师,中国房地产纠质量纠纷反诉律师,建筑工程房地产质量纠纷反诉律师
围绕原告、控方的“自认”巩固抗辩反驳的证据。为了证明诉讼请求和诉讼主张的合情合理,原告、控方在诉讼中必然要阐明或举出有利于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以便让受诉法院顺利接受、支持自己构建的案件“事实版本”。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丢卒保车”,原告、控方极有可能当庭“承认”一些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起诉状、证据交换、当庭陈述以及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受诉法院应当予以确认。由于对争讼案件事实“自认”的可信度抑或真实度推定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倘若原告没有相
围绕争讼案件的法律关系组织确定证据。无论刑事、行政抑或民事诉讼,都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且最终均由法律“检验”和“度量”。围绕争讼案件的法律关系组织、确定抗辩反驳的证据,就是以原告、控方起诉法律适用的结果为搜集证据的“基准”,从法理的战略高度组织构建抗辩反驳的证据体系。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惯用的也是最有效的辩护手段是,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法律构成要件组织确定证据并提出辩护意见。当然,从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角度组织确定证据,并非“纸上谈兵”,而是结合具体案情“高屋建瓴”
围绕争讼案件的性质组织确定证据。虽然我国刑事、行政、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一元化的证明标准—-所有案件的结论都建立在“客观真实”,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上。但在诉讼司法实践中,不同性质的案件仍然存在不同的证明要求。在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中,控方一般会遵照“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一证人证言一实物证据一鉴定结论”的秩序进行举证。对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对举证逐一进行“纠错”、“质疑”的基础上,应紧紧围绕控方的举证链组织、拓展自己的辩护证据,即沿着被告人供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抑或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
围绕原告、控方诉称的事实确定反驳证据。原告、控方在诉讼中“先人为主”,根据诉讼主张确立、构建证据方阵,并选择有利的受诉法院,直接将被告置于被动的诉讼地位。在这种状况下,被告,辩方可从原告、控方诉讼主张所依附的事实入手,寻找相反、相对的证据及其线索,据此确定自身的反驳证据。由于原告往往事先对被告有所“防范”,甚至故意隐瞒重要证据,有时很难从起诉状中找到“缺口”,但只要细心研究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附的事实,正确预测原告的诉讼思路与诉讼走势,仍然可以发掘原告起诉事实中的缕缕“缝隙”。
围绕原告、控方的诉讼主张组织抗辩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诉诸法律—般会紧紧围绕诉讼请求确定证据,并精心构建了一条证据方阵——原告以自己的诉讼请求为“蓝线”,按照诉讼请求的内容和方向确立、组织、构建多层次的控诉证据体系。为了动摇、瓦解原告、控方的诉讼证据方阵,被告、辩方就必须反其道而行之—围绕其诉讼主张组织强有力的抗辩反驳证据。一般来说,被告、疙方应以原告、控方诉讼主张抑或诉称事实中“显现”的举证抑或证据信息为线索,组织确立相应的抗辩反驳证据。比如,在上述相邻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方在对原告的举证进
被告、辩方应诉证据的组织与确立证据是诉讼之王,嬴得诉讼的关键在于是否拥有证据。面对原告、控方业已构建的证据方阵,被告、辩方在对其证据进行“质疑”、“纠错”的同时,应以控诉主张为“红线”组织、确立独立的应诉证据体系,以此削弱、否定原告、控方证据的证明效力。
围绕被告、辩方的抗辩反驳及反诉确定证据。由于原告、控方根据诉讼主张首先确定证据,并选择有利的受诉法院,被告在诉讼中相对处于劣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辩方一般会从原告、控方诉讼主张所依附的事实和证据入手,找出相对或相反的信息或证据线索,并据此提出抗辩,搜集相应的抗辩反驳证据,直至提起反诉。为了扭转被动的诉讼局面,被告、辩方一般会仔细研究原告、控方的起诉,预测其诉讼走势,并针对起诉的错误和疏漏,或搜集组织抗辩证据,或提出反诉。对此,起诉人诉前应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各种疏忽和失误,谨防暴露
围绕争讼案件的法律关系确定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往往惨杂多种法律关系。如某消费者从某商贸中心购买燃气热水器在使用中发生爆炸致人受伤,该消费者便将某商贸中心推上被告席。在这个案例中,就有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消费者与商贸中心之间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调整;二是商贸中心与燃气热水器生产厂家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受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如果原告在起诉前理顺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分别收集确立相应的证据,就可以运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生产者、销售者一方或两
围绕案件的特殊要求确定证据。不同种类的案件有不同的证据要求,其至同一种类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原告方只有针对案件不同的特点,围绕诉讼主张的特殊要求确定证据,诉讼才能有的放矢、应对有方。在房产系列纠纷案件中,争讼当事人除事先应收集房屋所有权证、+地使用权证外,还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收集对争议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维修管理等证据。比如,对房屋确权纠纷还须收集确定自建(合建)房屋建设许可证,自建(合建)房屋协议书,建筑工程合同以及建材发票或者遗嘱,赠与书,房屋买卖协议,典当协议成公证书成房屋改建
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确定证据。无论是直接诉诸法院裁判,还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起诉人、申请人都有自己的诉讼、仲裁请求。诉讼、仲裁请求是确定、组织证据材料的一条“红线”,为了实现预期的诉讼、仲裁目标,原告、申请人必须紧紧围绕这条“红线”组织、确立证据。例如,在刑事轻伤害案件中,自诉人为了实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目的,必须首先确定自己受伤害的证据一——伤情诊断证明或法医学鉴定,然后再确定侵害人涉嫌伤害犯罪的证据———谁打的,用什么打的,哪些人能够证明,等等。在围绕诉讼请求组织、
围绕争讼案件事实确立诉讼证据证据是诉讼之王,赢得诉讼的关键在于是否拥有证据。在诉讼司法实践中,原告、控方总是紧紧围绕个案的实际,以诉讼目的为中心或者针对被告、辩方的抗辩反驳乃至反诉,构建自己的证据方阵。而被告、辩方在对原告、控方证据进行“质疑”与“纠错”的同时,总是以控诉的主张为“红线”,组织、确立独立的抗辩反驳证据体系,削弱、否定控诉证据的证明效力。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或由其指定的专业人员对案件有关现场、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由勘验、检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勘验、检查笔录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的称谓,在刑事诉讼中称为勘验、检查笔录,在行政诉讼中称为勘验、现场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称为勘验笔录。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勘验、检查笔录以书面形式反映现场、物品、人身的客观情况,通常有现场文字记录、现场绘图和现场照片三部分组成,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和勘验、检查结果,三者缺—不可。由于勘验、检查
所谓鉴定结论,是指签定人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签别后作出的结论性判断。鉴定结论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一方面,鉴定结论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凭借科学的仪器、设备,检测、分析、研究案件专门性问题,具有相对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由于鉴定结论是专业技术人员依赖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所作出的主观判断,并受送检材料、设备条件、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甚至可能存在虚假的可能。综观诉讼司法实践,作为诉讼的鉴定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当事人陈述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被大量地运用。除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不利于自己的“自认”——就诉讼相对人所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其真实性外,当事人陈述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诉讼请求的说明、对案件证据的分析以及对案件法律适用的分析评判等诸多内容。但并不是当事人陈述的所有内容均可以作为证据,只有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且排除了虚假的因素,亦即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当事人陈
对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力式,明确争议焦点典型案例彭某某与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獎设工程施工合司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同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法院进行了开别审理頭的准备,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根据再审申请和答辩理由,多凳笑与同兴建公司、同兴创达公司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达颁争点协议,本案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