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沈阳建筑冤假错案律师,北京沈阳工程冤假错案律师,北京沈阳房地产冤假错案律师,中国沈阳建筑工程冤假错案,中国沈阳建筑纠纷冤假错案律师,中国沈阳工程纠纷冤假错案,沈阳房地产纠纷冤假错案律师中国建筑冤假错案律师,工程冤假错案,房地产冤假错案律师,建筑工程冤假错案,建筑纠纷冤假错案律师,专业工程纠纷冤假错案,房地产纠纷冤假错案律师建筑冤假错案律师,专业工程冤假错案,房地产冤假错案律师,专业建筑工程冤假错案,专业建筑纠纷冤假错案律师,专业工程纠纷冤假错案,专业房地产纠纷冤假错案律师
某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索赔鉴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费用事宜作出如下约定:其中通用条款第 A 条发包人的工期延误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专用条款第 B 条约定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按通用条款第 A 条执行。由此两条约定可以看出,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但是,专用条款第 C 条承包人的工期延误中
照某省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中的价格进行调整。应是按照委托人的决定分别作出两种鉴定意见供委托人选择。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于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进行鉴定、遇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约定有冲突等问题时,鉴定机构应书面函请委托人确定,在委托人决定前,鉴定机构应充分跟委托人进行沟通交流,提出我们的专业意见供委托人参考,但当委托人一旦决定后,鉴定机构应该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其次,在正式开始鉴定初期,便认真梳理合同文件,并就合同文件的相关内容函请委托人加以明确,从而明确鉴定方向,
6鉴定意见书的审查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构审査。由于鉴定意见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必然受到当事人的关注,例如当事人对鉴定书有异议怎么办,新的《民事诉讼证据》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本节作了介绍。6.1审查的内容【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
9违规鉴定的法律责任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违规鉴定,甚至作虚假鉴定,既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又给司法公正造成恶劣影响,为保证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范,客观、公正的为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提供依据,法律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管理,违规鉴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9.1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监管【法条链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案例二】帮助伪造证据罪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刑终249号指控原审被告人郭莉芸犯帮助伪造证据非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6)浙0602刑初12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莉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360大,工程总价分别暂定为48681160元、38611800元;土建工程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4-2005年,香山.白莲岙安置房】标、 I 标
【案例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事判决书(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69号以石西检公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姚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11日,被告人靳某、姚某所在的某公司受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对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某公司风电公司在某工程项目已完成工程量的实际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此期间,被告人靳某丢失鉴定材料两份,未通知仲裁庭;被告人姚某未到现场查看实际情况,只对测算数
9.1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监管【法条链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9.2工程造价鉴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法条链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ー)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
9.3工程造价鉴定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五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
9.4工程造价鉴定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成的鉴定成果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并不具有“科学判决”的性质,也是有待于委托人通过当事人质证确认是否采信的证据。因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完成的鉴定成果应是鉴定意见,而不是鉴定结论。5.11.2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条文解读】第5.11.1条~第5.11.3条是关于鉴定意见的表现形式。确定性意见是对被鉴定事项的待证事实作出的断然性结论,包括对被鉴定事项的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的“肯定”或“否定”、“是”或“不是”、“有”或“没有”等。由于确定性意
【概述】补充鉴定是原鉴定的继续,是对原鉴定进行补充、修正、完善的再鉴定活动。重新鉴定程序中也可能产生补充鉴定活动。补充鉴定一般由原委托人委托,仍由原鉴定机构和原鉴定人或其他鉴定人实施鉴定,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严禁在原鉴定意见书上批字、盖章作为补充鉴定,应当采用出具补充鉴定书的方式,以反映补充鉴定过程与结果。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3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鉴定事项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证据材料的;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在实践中,对鉴定书的补充时有发生,在鉴定情形发生变化
重新鉴定【概述】《民事诉讼证据》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5.4证据欠缺的鉴定【概述】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需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存在缺陷,造成这种情况是多方面的,如管理不善,造成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或者缺失;按发包人口头指令完成了某一合同外工程或零星工作,但承包人提不出书证,而发包人也不予以证实等。为避免因此过多产生不能鉴定的事项出现,充分发挥和运用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技能、经验法则和专业判断,本节提出了鉴定的思路。5.4.1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1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
【条文解读】工程造价的确定兼有契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既要遵守法定的规则,实施《合同法》《建筑法》等实体法;又必须遵循科学的规律,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因而是法律规则与科学技术的结合,具有双重性。而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如需要做工程造价鉴定,还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工程造价鉴定与正常的工程造价确定相比,鉴定中的各个环节还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因为,鉴定程序是鉴定意见具备证据效力的首要条件。只有程序合法,才能进一步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一旦鉴定程序违法,其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