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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的认定-长通公司、汇通公司、汇通西安分公司与鹏跃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真实的买卖合同还是仅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应综合主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等进行判断,剖析合同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进而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内部责任的划分对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金诚贸易公司与何某华、景铭开发公司、景铭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商铺确权纠纷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将整个建设项目分割成若干建设区域,分别由各方独立经营开发、自负盈亏,风险自担,该约定属于合作开发各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包方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合作开发各方应就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欠款对承包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承包方明知该内部关系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能否出质问:《物权法》(现已失效)的征求意见稿和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于以"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出质的规定,正式的《物权法》与《民法典》中则没有了相关规定,仅对应收账款作出规定,原因何在?另外,"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与"应收账款"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答:从法律法规制定的历史看,我国《担保法》(现已失效)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用于设定质权,但是《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权利可以质押:......(四)依
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条文注解........地役权是传统民法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成为地役权人,将自己的土地供他人使用的一方称为供役地人。他人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地役权的设立,必须是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
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条文注解.......●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居住权有以下法律特征:(1)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的物权。(2)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特别应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居住他人住宅的权利均是本条规定的居
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关联法规........《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9条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文注解........《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条文注解···...●●出让人通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本条中的建筑物主要是指住宅、写字楼、厂房等。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关联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关联法规.......●《土地管理法》第13条,《农村土地承
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条文注解.·....●●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作"用益"物权。"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
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一方自愿履行后要求返还,法律是否支持?《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此,虽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当事人反悔要求返还,权利人可以予以拒绝,法律不支持。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法第772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必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否则,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与承揽的主要工作不同,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且可以不经定作人同意。但是,如果承揽人将承揽的辅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合同的内容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是承揽合同中的内容,即一般所包含的条款,也就是说,承揽合同不是一定要具备这些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的需要对上述规定的条款进行增减。这些内容包括承揽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所谓承揽的标的,是指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进行的承揽工作。如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是合同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也可以说二者是同步进行,不可分离的。任一文字、符号、行为等外在表象,转换为主体(人)的某种判断、认识,都是主体对对象的一种理解。在案件审理中,审判者对案件的理解或解释,因裁判权的强制拘束力,具有规则性、严谨性、中立性等特征。《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规定了解释合同争议条款的基本方法,在实践中需结合个案情况做到灵活又克制的运用。本案双方对合同性质各执一词,各自均主张于己有利的条款,在本案审理中通过争议条款与合同文本的互动解释、合同文本与相关合同行为的互动
您好曹敏律师,请问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您好同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您还有其他问题请拨打:15801061959.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優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