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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与咨询力量比校强(或掌握相应资源)的工程公司,适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承揽的项目1.设计与施工联系紧密、技术含量较高的特定工程项目。2.业主资金实力雄厚,希望工程总承包商承担项目实施中的主要风险,并可以多付款的项目。
PPP或BOT项目基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PPP)或建设一经营一转让(Build Operate Transfer,BOT)模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特许经营项目,社会资本方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同时获得相应投资收益,对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页加强调成本控制和建设效率,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本方的投资目的,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和产品,充分体现政府对采用政企公私合作建设和运营公共基础设施的物有所值的期待。
业主资金欠缺的项目在部分项目中,业主的资金有所欠缺,而工程总承包商拥有较强的资金筹集能力,可以承担一定程度的垫资,或有能力及渠道帮助业主获得融资,采用工程总承包通用的里程碑付款模式,通过约定付款节点,尽量减小业主的资金压力来完成特定项目。这也正是中国工程总承包企业走出国门承接项目模式的典型演变过程,即F+EPC或EPCF模式,但是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禁止垫资进行工程建设。
业主希望承包商负责项目实施及指导运营的项目部分项目的业主并不具备项目的运营经验,因此希望承包商既能负责项目实施,还能对业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直至业主指定的工作人员能够独立运营整体项目为止。而传统的施工总承包中并不涵盖上述内容,一般的施工单位往往也只能提供工程建设服务,故而选择有相应的经验的工程总承包商,通过工程总承包模式可以满足业主的上述要求。
(三)“新基建”等涉及某些专业技术或技术专利的数字化、信息化项目此类项目的特点在于实现该项目的核心功能依赖于某项专利技术的运用(或使用该项技术的专项设备),因此业主如果要建设该项目,需要取得技术持有人的专利许可或只能向特定的供货商购买专项设备;而该项专利技术的运用或专项设备的使用又需要较为复杂的配套设施或设备安装工程。因此,技术持有人或设备出卖方会将该专利技术(或使用该技术的设备)的授权转让与实际建设、运作打包出售,工程总承包模式就成为此种销售模式下的第一选择。
为避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的强制性监管,同时加强采购工作的可竞争性和规范性,市场主体也可以根据企业性质、合规风控管理要求等建立招标之?“小业主、大总包”的基本特征,业主对工程的管理和介人相对施工总承包模式较为宽松,因此由承包商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加之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一般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格形式,除了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之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这几个特征要求承包商在工程实施前对工程的现场情况、边界条件、工作范围、内容、标准、水文地质等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了解和核查,在充分评估有关风险之后作出合理的
非必须招标项目直接发包后又后补招标程序的风险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操作是,发包人将某非必须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给某一单位,双方签订合同A,而后因为企业内部合规管理等因素考量,后补了招标程序,双方基于招标程序签订了合同B。此举可能导致在具体实施阶段中,因项目客观情况发生争议,各方主体基于不同利益考量,对于履约所应当依据的合同发生争议。三、风险管理指引非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进行招标的,应从两个方面加强风险管理:1.非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进行招标的,需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先行审查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
招标程序与签约内容实质性变更的风险参照《202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该条款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在我国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所依据的基本法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适用该法的规定
关于“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方式的要求和规定“招标”作为工程建设发包采购的方式之一,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强制性监管,但“招标”并非工程建设发包采购的唯一方式,《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除《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所规定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之外(注: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及应招未招的风险,可参见本章第2节内容),法律上并不禁止
工程师从工程行业的实践理解,工程师是指在工程建设某一个领域具有专业性资格或同等工作经验的专技术人土,但在我们所讨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实施中,《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借鉴FIDIC对工程师的界定并结合国内实践,在[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1.2.6目中将工程师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
工程总承包商从合同角度看,《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1.2.3目约定:“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主体资格及责任的角度看,根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即
国内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在国内,合同示范文本一般由国家及地方行政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经梳理,国内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涉及如下版本:1.住建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1 年发布《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11-0216),虽然该版合同随着新版合同文本的发布,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但并不影响市场主体参考、选择适用相关条款;2.发改委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原广电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12年编制《标准设计施工
工程总承包合同体系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工程总包项日实施的书面载体,也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法律层面的表现形式,尤其是在工程总承包上位法空缺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项目市场主体更多要依托合同的约定来实现交易目的及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在项目实施中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本节将立足于国内市场所定义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梳理国际工程中适用较多的、知名度较高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国内主管机关发布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主体了解和选用参考。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中标人因在工程实施的细节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或者其他原因最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中标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招标人亦接受的,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当事人请求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如果当事人因为在工程实施细节方面没有达成一致或者一方当事人悔标而不愿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招投标文件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对此则不存在结算工程价款的问题。至于当事人未签订书
依照招投标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招投标活动合法有效。如果招标投标无效,则招投标文件以及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均应被认定无效。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民法典》第793条关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即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招投标文件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