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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一)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期的条款无效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禁止建设单位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根据2011 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工程保修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合同无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均是做有效推定,并基于合同有效推定来预判各自履约所得利益。在履约过程中,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将会打破承包人以及发包人对原来合同履约所得利益的预期,损害签约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会招致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下文将重点围绕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举措进行阐述。在实践中,根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情况,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区分为合同全部无效、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合同部分条款有效三种情况。一、合同全部无
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出现针对同一工程签订两份合同的现象。两份合同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致,其中一份合同作为工程中标合同或者备案合同,另一份合同作为工程实际执行合同,俗称“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在实务中,建设工程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司法裁判认定结果与项目客观事实情况往往会存在较大的出人,印证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二者之区别。特别是作为建筑市场弱势群体的施工企业,如果对于执行合同与备案合同的签订情况不加以重视,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将对其项目
各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及使用情况众所周知,合同熊约条件是履约的基石,关系项目的盈利水平、履约顺利与否等,合同签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进入合同签订阶段后,首先面临的是合同起草及合同文本的选择问题。建设工程合同一般标的额大、周期长、影响大、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为更好地指导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地方建设工程主管、监管部门制定了相关合同示滋文本,如钟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住建部发布了《建设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针对施工总承包项目,
投标保证金收取机构面临的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可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当地工程交易中心。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前,投标人有必要对招标人的资信作出判断,尤其是在投标保证金数额与招标人的资本金数额接近的情形下,投标人应考虑到投标人可能卷款逃跑或者暗地里违规处置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此外,部分招标代理本身的注册资金仅一两百万元,却有权收取几千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这明显有违公正性,投标人需要承受极大的风险。12、招标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拒不返
招投标阶段风险管理化解措施1.谨慎选择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前,各成员务必要对其他成员方的资质、能力、理念做认真的调查。在某一领域具有实力的公司可以共享自己的技术和资源,提升团队的综合实力;对于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合作伙伴,能够学习企业文化和经营风格,同时成员内部不断相互学习和进行深度交流,有助于加快工程的进度。选对好的合作伙伴,不仅可以优势互补,而且也可以降低风险,更完美地完成项目履约。具体而言,首先,承包商要充分了解拟加入联合体的其他成员的情况,包括:成员背景情况、经济能力、技术水平、管理
招投标阶段风险管理化解措施1.谨慎选择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前,各成员务必要对其他成员方的资质、能力、理念做认真的调查。在某一领域具有实力的公司可以共享自己的技术和资源,提升团队的综合实力;对于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合作伙伴,能够学习企业文化和经营风格,同时成员内部不断相互学习和进行深度交流,有助于加快工程的进度。选对好的合作伙伴,不仅可以优势互补,而且也可以降低风险,更完美地完成项目履约。具体而言,首先,承包商要充分了解拟加入联合体的其他成员的情况,包括:成员背景情况、经济能力、技术水平、管理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是施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并顺利获得项目的前提;同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也是施工企业后续履约的重要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27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文件主要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资信标、经济标,其中,资信标包括投标人的资质证明、业绩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规定。【条文理解】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合同是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自罗马法时代就有契约的表述,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合同的概念也在发生变化。的来说,目前对合同概念的理解,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存在一定差异。大陆法系国家多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这种协议本质上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德国民法典》第305
履约阶段风险管理化解措施合同付款条件属于总承包合同的核心条款,条款的设置和履行是发、承包双方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上述提及的风险,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1.合理约定付款条款。招投标时,合同条款中的付款方式为节点付款且条件较差时,承包人应积极与发包人协商重新设置合理的付款方式,即尽量争取对己方有利的节点和对应的付款比例。例如,从承包人的角度考虑,尽可能划分多个里程碑,并且争取将付款集中在项目的前期,以便及时回收项目资金。在实践中,发包人对节点的规定往往较为严格,而且受限于市场地位,对于付款比例是否能够
.履约担保的额度。关于履约担保的额度,并未形成统一规定,各地的政策规定亦不—致,有些地方规定的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规定的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有些地方则规定为中标合同价的20%-如浙江汀省件建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城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然而,部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提交的担保额度往往过高,如超过合同额的10%时,将会被界定为重大风险条款。3.履约担保的形式。近年来,履约担保的形式受到局限,
承包人与发包人作为建t设工程煎工合同的当事人,每一方都有通过索 晓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y中,承包人可以依据会同和法律、法规、政策,针对工期,费用等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发包人也可以依据合同向承包人进行工期、质量的索赔或反索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2.0.23条的规定,工程索赔就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能归责于己方的事由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可能发生在工程建设的各个
变更、签证、甩项一、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0.1款的规定,工程变更包括:(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由此可知,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质量变更等。工程变更有利有弊,目前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激烈,利润极低,施工单位投标往往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方法
劳务分包公司因成本问题退出或者施工队长抽逃资金跑路,农民工施工队维权的,建筑施工企业势必陷入纠纷。农民工维权一般有两种手段,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如罢工静坐、阻扰施工:另一种是行政手段,如向劳动监察部门、信访局、建委等举报、上访。使用非法律手段的,出于维持正常生产秩序的需要,建设施工企业一般先行代付,再行扣减劳务公司工程款,之后发起民事诉讼向劳务公司追偿。此时,劳务公司要么失联,要么是“空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若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又常常证据不足。最终,代付的劳务成本只能不了了之
劳务公司式劳务分包案情简介紫美公司为买建筑益工全业京美二期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工程劳务克工部分完工后,紫某公司逐场,其法定代表人江某签字确认了工程量清单,确认其已完成产值为14忆2万元。法院判夬1.紫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建筑施工企业超付工程款59 万元。2诉论费用曲紫某公司承担。案件背景及启示(一)应加强对秀务分包队伍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把劳务分包限伍进人门槛。选择有相应条质和实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不得再转包工程。明确相应违约责任:建立淘次机制,定期进行考核。对于考